2018年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公告

来源: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2006年31号令)、《省政府关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苏政发〔2017〕114号)、《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17〕2号)、《关于贯彻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宁财综〔2017〕29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南京市2018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缴范围和对象

  1、凡在南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2、根据《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文件精神,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用人单位,免征保障金。

  二、申报缴纳时间

  2018年6月1日—6月30日 。

  三、征缴标准

  1、2018年度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2018年征收比例(45%)

  2、为了鼓励大、中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苏政发〔2017〕114号)规定,对500人以上的企业,按职工人数分档设置征收比例,具体分档征收标准:单位从业人员1-5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100%征收;单位从业人员501-10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40%征收;单位从业人员1001-50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20%征收;单位从业人员5001人以上部分,按征收比例的10%征收。

  3、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数计算,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残联部门年审后确认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为准。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4、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根据《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的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将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5、用人单位成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于次年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四、征缴方法

  1、用人单位可通过网上申报或到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保障金。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先到各级残联机构进行年审后再进行申报缴纳。

  2、安置残疾人达标、30人以下免征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进行“零申报”。

  五、其他
  用人单位对保障金申报缴款等方面问题可咨询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及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方面的问题可咨询南京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联系电话:85383816。

                                            南京市财政局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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