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政策及财政资金补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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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政策及财政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残联字〔2012〕66号

各区(市)残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发〔2012〕9号),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政策及财政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请各区(市)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残联和市财政局备案。

  ○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政策及财政资金补助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工作,规范政策执行程序,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发〔2012〕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残疾人就业政策执行和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四条   残疾人就业政策财政补助资金用于:鼓励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促进残疾人大学生就业、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农村残疾人脱贫就业、扶持重度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加强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扶持残疾人实训基地、扶持盲人按摩行业发展、鼓励扶持残疾人教育培训、扶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五条   残疾人就业政策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进行科学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残疾人就业政策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资金申请程序要确保科学、严密,审核拨付程序要确保阳光、透明。各区(市)要根据本地区残疾人就业状况和工作目标,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三章   政策执行及资金使用

第七条   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岗位补助和就业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就业,新签订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劳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每人每年按照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额20%标准给予岗位补助;新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每人每年按照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额30%标准给予岗位补助。对用人单位与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岗位,并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的,各区另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就业补贴,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补贴标准,但不得低于每人每月300元。

(一)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界定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

2.零就业家庭中的残疾人;

3.大龄残疾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残疾人);

4.残疾程度较重的残疾人(智力、视力残疾人,肢体一、二级残疾人)。

招用原为本单位、集团、关联企业就业特别困难残疾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在六个月以上。

(二)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持户口簿、残疾证、就业状况证明等到户口所在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报《青岛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附件1)。

2.认定审核。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残疾人填报的申请表进行审核。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本人;符合条件的,三个工作日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人社部门人力资源网络系统予以认定。

经认定的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由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其证明中加盖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戳记,建立台帐,纳入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管理。

(三)资金申报材料

1.用人单位依法设立的资质证明;

2.《青岛市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岗位补助和就业补贴审批表》(附件2);

3.《青岛市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岗位补助和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3);

4.残疾职工工资发放证明;

5.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证明。

(四)资金申报要求

1.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且残疾职工月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方可申报岗位补助和就业补贴;

2.岗位补助、就业补贴第一年按年核算,合同实际履行满一年后方可申报,此后按月核算按季申报;

3.用人单位与残疾人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未达到相应期限的,财政部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清算收回岗位补助差额部分。

第八条   残疾人稳岗补贴

用人单位安置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在享受完人社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后,继续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按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最低投保基数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规定缴费比例,给予用人单位稳岗补贴。

(一)资金申报材料

1.用人单位依法设立的资质证明;

2.《青岛市安置残疾人稳岗补贴审批表》(附件4);

3.《青岛市安置残疾人稳岗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5)。

(二)资金申报要求

1.稳岗补贴实行先缴费后补贴的办法,按月核算按季申报;

2.残疾人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到其他单位就业的,新招用单位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第九条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

用人单位每超过规定比例安置一名残疾人,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各区每年奖励用人单位8000元。自2012年起,用人单位每超比例新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再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奖励标准,但不得低于各区奖励标准的60%。

(一)奖励条件

1.超过规定比例(1.5%)安置残疾人就业的;

2.办理录用残疾人就业手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残疾职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落实工资福利待遇;

3.合同期内无解除劳动合同现象;

4.为残疾职工安排适当的工种岗位,并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用人单位如因人员变动等原因,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超比例要求,即不再享受奖励。辞退原安置的残疾职工另新招用残疾职工不属新安置残疾人就业。

(二)资金申报材料

1.用人单位依法设立的资质证明;

2.《青岛市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申报表》(附件6)。

(三)资金申报要求

1.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按年核算,合同实际履行满一年后方可申报;

2.符合安置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补助、补贴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奖补。

第十条   残疾人个体经营补贴

对首次从事个体经营且符合自谋职业扶持条件的登记失业残疾人,在经营期限内给予不超过两年的经营补贴,用于残疾人经营场所、摊位租赁等。补贴标准为第一年每月300元,第二年每月200元。

(一)资金申报材料

1.残疾人个体户本人书面申请;

2.残疾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或租用摊位证明;

4.经营场所房屋证明或租赁合同。

(二)资金申报要求

每季度,区(市)残联应对上述证件、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指导填写《青岛市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金审批表》(附件7)。区(市)残联要对申请人经营地点、经营项目等进行实地勘察,并在审批表审核栏目填写实地勘察情况和补贴意见。

第十一条   个体经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对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持有《个体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年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并按照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以当地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费比例给予保险补贴。

对具有本市农村户籍,持有《个体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农民平均收入的残疾人,各区(市)可根据其实际参保的养老、医疗保险险种给予个人缴费部分适当补助。

城镇残疾人个体户社会保险补贴每年集中审报一次,具体实施方案由市残联每年年初统一部署。农村残疾人个体户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区(市)自行制定。

第十二条   农村残疾人个人从业扶持金

对农村从事种植、养殖、维修业、服务业和家庭副业等项目的贫困残疾人,给予一次性从业扶持,扶持额度不低于2000元,具体办法由各区(市)自行制定。

第十三条   残疾人大学生见习补贴

毕业五年内及驻青高校毕业年度内残疾人大学生到用人单位见习,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补贴资金由见习单位和见习地财政部门各负担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对按照《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字〔2010〕122号)正在进行就业见习的残疾人大学生,不重复补贴。见习单位需提供依法设立的资质证明、残疾证复印件及学历(学籍)证明、见习协议,填报《青岛市残疾人大学生就业见习补贴审批表》(附件8)及《青岛市残疾人大学生就业见习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9),向区(市)残联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残疾人大学生就业补贴

用人单位与本市户籍派遣期内未就业残疾人大学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岗位,并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的,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就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符合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奖励;符合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补助、补贴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补贴。

(一)资金申报材料

1.用人单位依法设立的资质证明;

2.残疾证复印件;

3.残疾人大学生报到证明;

4.残疾人大学生工资发放证明;

5.《青岛市残疾人大学生就业见习补贴审批表》(附件8);

6.《青岛市残疾人大学生就业见习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9)。

(二)资金申报要求

1.用人单位与残疾人大学生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且残疾人大学生月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方可申报残疾人大学生就业补贴;

2.残疾人大学生就业补贴第一年按年核算,合同实际履行满一年后方可申报,此后按月核算按季申报。

第十五条   创业孵化奖补

鼓励政府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利用闲置厂房、场地、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对达到市级认定标准的残疾人孵化基地,命名为青岛市残疾人创业孵化中心。市财政按照其投资额的二分之一,给予投资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奖励。

孵化中心给予入驻残疾人创业者房租、物业等费用减免优惠,减免部分由市财政根据有关合同(协议)参照市场价格给予补贴;对孵化中心为残疾人创业者提供的免费创业服务,市财政给予适当成本补贴;对拟入驻孵化中心残疾人创业项目的前期评审、宣传、指导等费用,由市财政从残疾人创业孵化奖补资金预算中安排。

(一)市级残疾人创业孵化中心认定标准

1.市级孵化中心建筑面积应在2000平方米以上,孵化单体(经营、办公场所)不少于20个,配备公共服务区及相应的办公设备,设有创业指导室和服务区,提供共享的洽谈室、培训教室,物业管理、后勤服务配套齐全,具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安全经营和劳动保护设施,配备必要的专业管理、培训指导人员,且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并得到落实,孵化对象入驻率达到60%以上;

2.孵化中心应设立管理办公室和创业专家指导队伍,制定发展规划,落实管理规定,开展宣传引导,为孵化对象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且免费的创业培训、政策咨询、开业指导、融资支持、项目推介、网络信息、成果展示、跟踪扶持等创业配套服务,协助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营造浓厚的创业文化氛围;

3.残疾人创业者入驻孵化中心享受第一年100%、第二年50%、第三年30%的房租优惠,对入驻中心一年以内的初创者实施免收物业管理费、卫生费等优惠措施,着力减轻残疾人创业者的创业成本;

4.孵化中心需具备合法产权或五年以上有效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5.孵化中心与入驻企业(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孵化协议,与市残联签订五年以上运行协议;

6.建立孵化对象“入—管—出”全过程的入驻孵化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评审入驻基地、定期评价孵化效果、期满迁出基地的规定。入驻孵化的创业项目应符合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法律法规要求;

7.建立台帐,记录孵化对象的创业情况,登记入驻创业和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入驻申请、协议书等各项基础资料装订成卷,并将所有创业和带动就业人员纳入市创业数据库管理。

各区(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市)级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奖补办法。

(二)认定程序

市级残疾人创业孵化中心每年认定考核一次。

1.申报。符合认定标准的孵化基地,由投资建设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和“入—管—出”全过程的入驻孵化管理制度,报所在(区)市残联;

2.初审。经区(市)残联现场核实基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签署核实意见后报市残联;

3.审核。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现场评审;

4.认定。经审核达到标准的,认定为市级残疾人创业孵化中心并予以通报。

(三)资金拨付

1.一次性建设奖励资金

1)市级残疾人创业孵化中心建设奖励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安装及用于创业公共服务的设施设备购置等费用;

2)投资方申请建设奖励资金须向市残联提报《青岛市残疾人创业孵化中心奖补资金审批表》(附件10)、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建设决算审核报告书》、《青岛市残疾人创业孵化中心运行协议》及施工和设备购置发票等证明材料;

3)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一次性建设奖励额度,并按照第一年60%,第二年20%、第三年20%的比例将奖励资金拨付孵化中心。

2.孵化中心运营补贴

孵化中心根据对入驻残疾人创业者的房租、物业费等费用减免情况及提供的免费创业服务,填报《青岛市残疾人创业孵化中心奖补资金审批表》(附件10),附孵化对象花名册、《房屋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证明材料报送市残联,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参照相同区域市场价格确定补贴标准,分期拨付补贴资金。

对骗取、套取奖补资金及运行协议期内擅自终止创业服务、改变扶持项目用途的,全额追回市级补助资金,五年内取消其申报孵化基地扶持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各区(市)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区(市)级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奖补办法。

第十六条   农村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奖补资金

鼓励区(市)因地制宜,采取成立企业、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方式,以带动农村残疾人就业从业、帮助残疾人脱贫、增加残疾人收入为目标,建设农村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

(一)区(市)级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

工商服务业扶贫基地安置农村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少于10人,并与残疾职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落实相关福利待遇,工资实发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种养业和农副业加工类扶贫基地应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劳动岗位,吸纳贫困残疾人从业不少于10人或辐射带动贫困残疾人20户以上,扶贫基地每年给予从业残疾人的报酬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农民年人均收入水平。

对与残疾职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落实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的工商服务业扶贫基地,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发〔2012〕9号),由各区(市)给予相应奖补。对吸纳残疾人从业的种养业和农副业加工类扶贫基地,根据从业人数,按照上年度当地农民年人均收入60%的标准给予扶贫基地就业补贴;对辐射带动脱贫残疾人,按照实际支付报酬且不高于上年度当地农民年人均收入60%的标准给予扶贫基地就业补贴。奖补资金由各区(市)负担,具体认定办法及程序由各区(市)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二)市级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

对管理规范、扶贫效果明显、政策落实到位、吸纳农村残疾人15人以上从业或辐射带动30名以上残疾人脱贫的区(市)级种养业和农副业加工类扶贫基地,可申报市级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市级扶贫基地就业补贴由市财政负担。各区(市)对新建残疾人扶贫基地或市级扶贫基地,可根据其建设规模、安置(辐射带动)残疾人人数、发展前景等要素,给予一定奖励。

市级扶贫基地每年申报验收一次,达不到标准的,取消认定。

(三)市级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奖补资金申报材料

1.企业或机构合法证明材料;

2.《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就业奖补资金审批表》(附件20);

3.《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扶持残疾人花名册》(附件21)、残疾证复印件、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4.残疾人(从业)协议复印件;

5.被扶持残疾人由其户籍所在地镇(街)开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6.区(市)级基地申请、审批备案材料。

(四)申报程序

市级扶贫基地向所在区(市)残联申报,区(市)残联、财政局初审后,向市残联提出申请。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验收复核后,认定为市级残疾人扶贫基地的,按奖补标准将资金拨付各区(市)财政局,由各区(市)财政局拨付扶贫基地。

第十七条   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奖励资金

对达到验收标准,主要用于安置本市智力、精神残疾人就业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建设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场地购置、建设、租赁,无障碍设施、工作环境的改造,生产设施设备的投入等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

(一)奖励标准

辅助性就业机构独立用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且安置10名以上智力、精神残疾人就业的,给予机构建设奖励12万元;独立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且安置20名以上智力、精神残疾人就业的,给予机构建设奖励30万元;独立用房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且安置30名以上智力、精神残疾人就业的,给予机构建设奖励60万元。奖励资金按照第一年60%,第二、第三年各20%的比例拨付。

(二)资金申报要求

1.辅助性就业机构应安置本市户籍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总人数50%以上,具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生产项目,具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配备必要的专业管理、康复看护、培训指导人员,且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并得到落实;

2.辅助性就业机构需具备合法产权或三年以上有效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3.辅助性就业机构与安置残疾人(或监护人代签)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与区(市)残联签订三年以上运行协议;

4.辅助性就业机构奖励资金按年核算,年度在岗智力、精神残疾人人数不得低于开办申报安置人数;

5.对未按照本办法履行协议,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的辅助性就业机构,一经查实,除追缴奖励资金外,三年内不得申请残疾人就业奖励扶持资金。

(三)资金申报材料

1.企业或机构合法注册证明材料;

2.区(市)残联申请,附可行性报告;

3.辅助性就业机构与区(市)残联签订的运行协议;

4.《青岛市安置智力、精神残疾人就业机构审批表》(附件11);

5.《青岛市辅助性就业机构奖励审批表》(附件12);

6.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土地、房产证明复印件或租赁的文书合同(协议)。

(四)申报程序

区(市)残联、财政在初审的基础上,将申报材料报送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实地考察验收后,拨付首批奖励资金,运行每满一年申报拨付剩余奖励资金。

第十八条   辅助性就业岗位工资补贴

辅助性就业机构、庇护性生产班组安置智力、精神残疾人就业(含试用期),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协议)支付工资,并为残疾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安置单位工资补贴,符合条件的给予稳岗补贴。青岛市本级设立的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区(市)安置30名以上智力、精神残疾人就业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可申报市级辅助性就业安置中心,其工资补贴、稳岗补贴由市与区(市)按照1︰1比例负担。

(一)资金申报材料

1.残疾证复印件;

2.残疾职工工资发放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3.《青岛市安置智力、精神残疾人就业工资、稳岗补贴审批表》(附件13,辅助性就业机构填报);

4.《青岛市安置智力、精神残疾人就业申请补贴花名册》(附件14,辅助性就业机构填报);

5.《青岛市企业举办庇护性生产班组补贴审批表》(附件15,庇护性生产班组举办单位填报);

6.《青岛市企业举办庇护性生产班组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16,庇护性生产班组举办单位填报)。

(二)资金申报要求

1.辅助性就业和庇护性就业岗位不享受安置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补贴及超比例安置奖励政策;

2.为保障残疾职工得到必要的康复、治疗条件,辅助性就业和庇护性就业岗位可实行弹性工作制度;

3.辅助性就业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残疾职工的福利待遇,积极为残疾职工创造和谐、宽松的工作环境;

4.辅助性就业机构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间,不得单方面解除与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残疾职工自愿解除或其他原因确需解除的,辅助性就业机构需事先报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三)申报程序

青岛市本级设立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向市残联申报岗位工资补贴资金,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验收后,由市财政局拨付。

申报青岛市级辅助性就业安置中心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向区(市)残联申报补贴资金,区(市)残联、财政初审后,将申报材料报送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验收复核后,认定为市级辅助性就业安置中心将资金拨付各区(市)财政局,由各区(市)财政局拨付。

第十九条   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

(一)残疾人参加市、区(市)残联举办的各类培训,免收培训费、鉴定费,经费由市或区(市)负担;

(二)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批准,残疾人参加上级残联或残联委托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中、高等级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80%的培训费补贴。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高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按照每人最高1000元标准给予奖励。

残疾人申领培训费补贴或培训奖励,需向本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残疾证复印件;

2.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高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领培训奖励时提供);

4.培训费缴费凭证;

5.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批准参加培训的证明。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培训费补贴或培训奖励,需填报《青岛市残疾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审批表》(附件17)、《青岛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奖励花名册》(附件18)。市内区需将《青岛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奖励花名册》及残疾人申领培训费补贴或培训奖励材料审核后报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统一审核汇总后报市残联、市财政审批拨付。其他区(市)报本级残联审核后报同级财政。

(三)用人单位对残疾人进行岗前技能培训,培训后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用人单位800元一次性岗前培训补贴。

用人单位首次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后申领岗前培训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残疾证复印件;

3.培训证明材料。

各级残联要依托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和残疾人事业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统一的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对承担残疾人培训任务的机构和用人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力度,对不落实开班备案制度、随意减少课时、随意合并班次、虚报培训人数、虚列培训项目、转包培训任务、骗取套取培训补贴资金的机构和用人单位,一经发现,除追缴违规资金外,还要取消其残疾人定点培训机构资格、三年内不得承担政府补贴的残疾人培训任务,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鼓励以师傅带徒弟的形式对残疾人进行技能培训。各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聘请行业能工巧匠,以师傅带徒弟的形式对失业残疾人进行技能培训,并与师傅签订《能工巧匠名师培训残疾人技能协议书》(附件19)。残疾人经培训创业成功的,一次性给予师傅800元培训补贴。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领补贴,市内区需将《能工巧匠名师培训残疾人技能协议书》(附件19)、残疾证、残疾人开业证明(营业执照或营业照片)等材料审核后报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统一审核汇总后报市残联、市财政审批拨付。其他区(市)报本级残联审核后报同级财政。

第四章   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一条   资金来源。本办法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除特别注明外,市南、市北区按照区与市6︰4的比例负担;四方、李沧区按照区与市4︰6的比例负担,其他区(市)自行负担。

第二十二条   拨付程序。残疾人就业财政奖补资金由扶持对象向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资金申请,区(市)残联按季度审批汇总后报区(市)财政审核拨付。对市财政负担的奖补资金,由区(市)残联报市残联审批,市财政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区(市)财政,区(市)财政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并拨付同级残联或扶持对象。市直单位及中央、省驻青单位直接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报,经市残联审批后,市财政将资金拨付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拨付扶持对象。

第二十三条   强化资金管理。各级残联对上述各项资金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负责。区(市)残联要将扶持对象基本信息及政策扶持情况录入青岛市残疾人信息化网络管理系统,建立电子文档。要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政策资金审批管理系统、信息数据库和发放台帐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市及区(市)残联要根据预算编制有关要求,向同级财政提出残疾人就业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建议,经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上报批准。各区(市)财政、残联要加强残疾人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要不断完善预算执行、资金收支台帐管理体系,建立定期预算分析和对账制度,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市及区(市)残联在年度终了后,应认真做好残疾人就业补助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报送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和说明,确保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

第二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创业、就业享受我市现行促进就业各项优惠政策,残疾人大学生按规定享受我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扶持政策,具体实施按照人社部门规定的办法、程序执行。

第二十五条   福利企业(单位)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欠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企业、单位,足额补缴后方可享受对企业、单位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残联要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对残疾人就业政策落实情况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共同研究解决残疾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违规使用残疾人就业补助资金、存在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残疾人就业补助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残疾人就业补助资金用途的;

(三)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的;

(四)虚报、冒领、骗取残疾人就业补助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施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残联教就字〔2009〕6号)、《关于对举办庇护性生产班组安置智力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按新政策享受补贴的通知》(青残联教就字〔2009〕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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