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残联残疾人教育就业扶贫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

长沙市残联残疾人教育就业扶贫经费

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一、经费名称

残疾人教育就业扶贫工作经费

二、经费使用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16〕47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长残办函〔2017〕147号)、《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15〕34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

三、经费使用范围

1.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持续发展工作费用;

2.为残服务单位扶持费用;

3.残疾人专场招聘会相关费用;

4.机构监管第三方评估费用。

四、经费使用途径

1.市残联本级使用经费按市残联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

2.对以下情况给予资金扶持:

(1)扶持残疾人就业或残疾人自主创业的单位生产运营确有困难的;

(2)扶贫助残等主题活动联点的社区(村);

(3)在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方面做出创新并取得一定成绩的社区;

(4)对残疾人就业、帮扶做出突出贡献的助残企业。

以上情况由被扶持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属区、县(市)残联审核确认后,结合年度财政资金预算额度,根据机构运营规模和残疾人就业人数,由残联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机构进行评定,按照资金预算的50%、30%和20%确定一般机构、中等机构和重点机构数量,分别给予5万、8万、10万元的经费扶持。

3.残疾人专场招聘会、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第三方评估机构费用及其他促进残疾人就业相关工作的经费,根据活动规模拟定工作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报党组会议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五、经费使用管理

残疾人教育就业扶贫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财务程序报批使用。残联及其工作人员如有超范围使用该经费或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教育就业扶贫经费的,对直接责任人及主管领导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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