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关于办理2018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的通告

来源:

各用人单位:

根据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市中心支行、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地税部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综〔2017〕2号),现将我市办理2018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对象

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安排了残疾人就业的市、区县(市)所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核定时间

2018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法定工作日)。

三、核定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所属用人单位和长沙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由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办理。其它用人单位按照行政(或税务)管辖,由各区、县(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核定。

四、核定内容

(一)已填写好的《长沙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申报表》(《申报表》可到各核定地点领取或登录下面的网址下载:http://cdpf.changsha.gov.cn/44/)。

(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职残疾职工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核实证明。

(四)2018年度在职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工资支付原始凭证和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所安排的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符合法定就业年龄。

2、已与所安排的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与其他职工同工同酬。

3、按照国家规定为所安排的残疾人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五、核定要求

(一)请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持所需资料到核定管理部门申报办理核定手续,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全额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从2017年1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用人单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一般按月申报缴纳,规模较小的用人单位,可实行按季申报。安排了残疾人的,须同时提供由残联出具的审核认定书。

六、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纳税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资料不实的法律后果。

(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将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册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金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核定地址

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芙蓉区八一路239号就业服务中心207办公室

电话: 85142767   85813362  

芙蓉区残疾人联合会:人民东路189号区政府219办公室

电话:84683400

天心区残疾人联合会:湘府中路298号区政府2108办公室

电话:85899108

岳麓区残疾人联合会:岳麓大道389号湘麓金座东栋113办公室

电话:88999180

开福区残疾人联合会:芙蓉北路区政府旁区政务服务中心残联窗口

电话:84399031

雨花区残疾人联合会:香樟路592号(一字墙公交站东50米)一楼大厅办证室    电话:85882051

望城区残疾人联合会:高塘岭街道高裕中路19号   电话:88081576

长沙县残疾人联合会:星沙天华北路139号4楼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电话:84019211

浏阳市残疾人联合会:浏阳大道517号一楼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

电话:83658280

宁乡市残疾人联合会:历经铺街道历经铺村十八组(喇叭口沿319国道往长沙方向1.6公里)     电话:87840723


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长沙市民政局


二O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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