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是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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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情况的通知》(辽残联发〔2015〕22号)文件的规定,2015年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7%,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年保障金。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文件的规定,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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