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制度

来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及《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16〕415号)、《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部分征收政策的通知》(辽残联发〔2017〕41号)、《沈阳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十四条、《沈阳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残疾人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用人单位在招工计划中,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定比例制定招用残疾人计划,落实就业岗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为残疾人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

一、 审核范围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

二、 审核时间

原则上每年4月1日—6月30日(节假日顺延),逾期未参加审核的用人单位视为无残疾职工;具体时间应以省残联公告为准。

三、 审核地点

携带上一年度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材料到报税地税机关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审核(财政全部拨款的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部补助、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到财政拨款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审核)。

四、 审核材料

在申报时,应提供《辽宁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申报表》(附件)、本单位在职残疾人的二代残疾人证原件或伤残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上年度残疾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规劳动合同原件或在编证明、用工备案表、工资表(工资手册)、社保缴费单、残疾职工个人养老保险手册等安置残疾人的相关凭证复印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出具《辽宁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通知书》。

五、 审定人数

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六、 存档公示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工作结束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的审核材料进行备案存档,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参加保障金年审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

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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