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状况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

各区市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青岛保税港区人社局、青岛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31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及《关于印发<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规〔201812号)有关规定,现将做好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状况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时间安排及对象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我市登记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进行残疾人就业状况认定工作。

二、认定内容

(一)2018年度在我市行政区内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状况;

(二)2019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

三、认定程序

(一)受理:用人单位应于当年430日前携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花名册》、上年度残疾职工工资发放凭证、下年度安排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等材料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市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及相关部门进行认定。集中安置、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所有残疾人用工信息,便于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花名册》可到区市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及相关部门领取,也可登录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www.qdpf.org.cn)、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网站(qdcjrjiuye.org.cn)下载。

(二)审核:区市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及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身份、保险缴纳、工资发放情况按照《关于印发<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规〔201812号)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1、残疾人身份信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查询系统、优抚人员信息库查询对比。

2、残疾人保险缴纳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对比。

(三)结果反馈:区市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及相关部门将审核结果反馈给用人单位;并于630日前,将审核确定后的用人单位上年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提供给同级保障金征收机关。

(四)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四、残疾人就业的认定

(一)本通知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目前残疾军人信息来源由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的人员。

(二)残疾人就业,是指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残疾人就业未满一年,可按月计算,可以不是整数(保留两位小数)。

(四)用人单位安排 1 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五)用人单位跨省、市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社会养老保险不在本地缴纳的,用人单位需提供征缴部门证明材料;招用非本地残疾军人的,用人单位须提供身份查证材料。

五、有关要求

1.用人单位要完整、准确、真实填写《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花名册》,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同时报送就业残疾人工资发放凭证(原则上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工资表,其他用人单位提供银行代发工资凭证),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用人单位应积极开发适当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上报2019年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

3、各区市残联、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用人单位的广泛宣传,让各类用人单位充分理解、自觉落实应承担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积极支持和配合残疾人就业状况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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