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不填写 “网上申报系统”审核通过的残疾人);
(二)所申报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北京市残疾人服务一卡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三)与残疾人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应提供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首次申报的在编人员,应提供主管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说明材料;
(四)实际支付残疾人的月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应提供该月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应提供:该残疾人病假、事假考勤记录或本单位停工、停业等的相关材料;延期支付残疾人工资且延期不超过30天的,应提供本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的相关材料;
(五)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单位,应提供能说明上下级隶属关系的相关材料;
(六)所申报残疾人为非本市户籍的,还应额外提供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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