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根据所安排的残疾人的具体情况,全部或部分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报所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所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报该残疾人,但其他不存在下列情况的残疾人仍可通过网上进行申报:
(一)与用人单位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首次申报的在编人员;
(二) 用人单位实际向其支付的月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延期向其支付工资且延期不超过30天的;
(三)在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单位就业的;
(四)非本市户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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