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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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

根据《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沪财社〔2017〕69号)、《关于实施<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社〔2018〕34号)的规定,本市辖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均须按在职职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未达比例的单位征收2018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根据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向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和残疾职工平均人数(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组织,与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援助对象、残疾人专职委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除外)

申报时间: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节假日、双休日除外)。逾期未办理申报手续的单位,将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申报地点:单位参保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地址如下所示)。

上海市残疾人就业申报地点.png

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所需材料:

1、《单位残疾职工名册》;

上海市残疾人职工名册.png

2、本市新增残疾职工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外省市残疾职工第二代(或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3、如安置法定就业年龄内,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还需要提供:(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2)《学历证明》(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原件、复印件或《学历鉴定证书》(大专及以上学历)原件、复印件。

4、对于符合不缴条件的福利企业,应按规定每年提出不缴申请,除了提供申报资料1-3,还须提供:(1)市民政、地税部门出具的福利企业有效证明;(2)《单位不缴残保金审批表》(如下所示)。

单位不缴纳残保金申报表.png

5、对于符合免征条件即2015年1月1日(含)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应按规定每年提出免征申请,并提供:(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2)《小型微型企业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表》(如下所示)。

(注:上述原件、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上海市小微企业申报表.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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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残保金计算

上海市的残保金计算方式是分档计算的不超过2000人的用人单位,计算如下

用人单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5%-已安排残疾人人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对在职职工超过2000人的用人单位,根据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进行分档,对于不同档级的单位实施差别化征收,具体计算如下:

用人单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5%-残疾职工比例)×2000()以下人数×平均缴费基数+1.5%-残疾职工比例)×20014000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8+1.5%-残疾职工比例)×40018000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6+1.5%-残疾职工比例)×800114000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4+1.5%-残疾职工比例)×1400122000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2+1.5%-残疾职工比例)×22001以上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1

平均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之和÷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

征缴基数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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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残保金征缴指南

申缴时间:2019年6月,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单位,将寄发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并在6月27日按照单位约定的缴费方式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申报流程:

1、寄发《征收通知》

根据《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的规定,一般每年6月底,由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和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联合向单位寄发《关于征收XXXX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附:《XXXX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纳信息》、《残疾职工名册》、《单位招用残疾职工意向登记表》)。

2、单位申报

根据《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关于对贯彻82号令相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规定,每年7月,上年度已参加城镇基本社会保险的单位,向参保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服机构申报上年度残疾人用工情况,并出具以下资料(原件经审核后返还,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1)《单位残疾职工名册》;

(2)新增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3)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毕业证书》;

(4)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出具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学历鉴定证书》原件、复印件。

3、核定

(1)区县残疾人劳服机构对单位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出具相应的《核定通知书》;

(2)对上一年度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即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本单位职工平均人数1.6%比例的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组织除外)和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本单位职工平均人数25%比例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市属福利企业除外),出具《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奖励通知书》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奖励回执》。

4、寄发《缴纳通知书》

按照“按实征收”原则,市社保中心根据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提供的单位申报情况进行数据调整,生成单位应缴信息。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和市社保中心联合向单位寄发《XXXX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通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划入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帐户。

5、集中扣款

每年8月底,市社保中心对参保单位集中扣缴残保金,对扣缴成功的单位寄发《专用收据》。

6、超比例奖励

(1)单位填写《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奖励回执》,于每年九月底前送交区县残疾人劳服机构。

(2)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对上一年度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实施奖励。



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最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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