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的,按1人安排。”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6%-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职工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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