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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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有哪些优惠奖励政策?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可加分

政府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在物资和服务采购工作中,将参与竞标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评标体系,予以量化赋分。对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以投标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为基数,每超过1个百分点,商务标评分给予加1分,最高加4分;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视项目情况,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残疾人业户、残疾人福利企业、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残疾人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可申领奖励金

每超过规定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劳动合同履行期内,七区及青岛前湾保税港区、青岛高新区每年奖励用人单位8000元。自2012年起,用人单位每超比例新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再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四市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奖励标准,但不得低于七区奖励标准的60%。

(三)用人单位招用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就业可到残联申领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稳岗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就业,新签订1年以上3年以下劳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每人每年按照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额20%的标准给予岗位补助;新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每人每年按照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额的30%标准给予岗位补助。七区及青岛前湾保税港区、青岛高新区的用人单位,与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符合其他条件的,另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就业补贴。四市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补贴标准,但不得低于300元。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在享受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3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后,继续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按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8%、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标准,给予用人单位稳岗补贴。

(四)单位接纳残疾人大学生实习可享受实习补贴,安置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可申领就业补贴

本市户籍派遣期内未就业残疾大学生到经认定的见习基地见习,见习基地享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的见习补贴;到其他用人单位实习,按照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额50%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实习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用人单位与本市户籍派遣期内未就业残疾大学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就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符合安置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补贴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补贴。

二、对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实施专产专供

各区市(含青岛前湾保税港区、青岛高新区)每年在本级政府采购中,至少确定一种产品或服务,安排给残疾人福利企业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由其专产专供。有条件的镇、街道、企业、单位也可以积极推进残疾人福利企业、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残疾人工疗机构、残疾人庇护性生产班组、残疾人业户的产品和服务专产专供工作。

三、扶持重度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1.对达到验收标准,主要安置智力、精神残疾人就业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奖励。

奖励标准:辅助性就业机构独立用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且安置10名以上智力、精神残疾人就业的,给予机构建设奖励12万元;独立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且安置20名以上智力、精神残疾人就业的,给予机构建设奖励30万元;独立用房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且安置30名以上智力、精神残疾人就业的,给予机构建设奖励60万元。奖励资金按第一年60%,第二至第三年每年20%的标准拨付。

2.辅助性就业机构、庇护性生产班组安置智力、经治疗康复的精神残疾人就业,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工资补贴,符合条件的给予稳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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