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服务指南

来源:

一、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二)《残疾人就业条例》

(三)《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115号政府令)

(四)《青岛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

(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由地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0号)

(六)《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青残联教就字〔2004〕150号)

二、工作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含外资、港、澳、台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下简称用人单位)。

三、缴纳标准

   用人单位须按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少安置一名残疾人,按青岛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一人的单位,按实际差额比例征收。计算公式:

  应缴纳保障金=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单位上年度末实际在职职工人数×1.5%-单位上年末在职残疾职工人数)

  三、年度审核

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年审时间。核定用人单位应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或应缴保障金数额。

企业单位每年3月底前到当地地税分局征收厅领取《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年报表》、《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及相关资料。4月底前,到当地地税分局征收厅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表。

中央、省及外地驻青和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保障金由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征缴。单位须在每年3月底前到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领取《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年报表》、《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及相关资料,4月底前将报表送交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应安置残疾人人数或缴纳保障金数额。

各区、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保障金由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缴。单位须在每年3月底前到各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年报表》、《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及相关资料,4月底前将报表送交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应安置残疾人人数或缴纳保障金数额。

四、保障金征收

6月1日--9月30日前为保障金征收时间。保障金按年度征收,限期缴纳。

企业单位可在缴纳税款的同时缴纳保障金。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到指定银行缴纳。

五、保障金减免

下列情况,单位可提出减免保障金申请:

1.当年度新建或新开业单位;

2.已经破产或已进入法定破产程序单位;

3.经市企业改革和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或区、(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关闭企业、停产整顿企业、政府救助困难企业等单位;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亏损的单位。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条件的其他单位。

六、对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单位的处理

对当年未缴纳保障金的单位,从10月1日起,按日收取5‰的滞纳金。

   对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委托本级残疾人联合会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做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委托的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工作机构

各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各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地址、电话:

市南区  瞿塘峡路34号        82685057

市北区  洮南路1号          83845244

四方区  遵化路3号          83759543

李沧区  九水路46号         87630817

崂山区  区政府大厦          88996550

开发区  紫金山路101号        86975112

城阳区  长城路环卫加油站东侧     87863891

即墨市  振华街126号         88515496

莱西市  南京路166号         88436342

平度市  红旗路114号         87364049

胶州市  广州南路399号        82220835

胶南市  向阳路106号         86615237

青岛市  福州北路131号      85697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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