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残疾人就业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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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世界的共识与行动
   残疾人按比例残疾人就业,是世界各国的共识和行动。中国政府已接受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该《纲领》提出:“任何单位应该吸取残疾人就业,这包括各级公共机构、非政府组织、公司和私人企业。”据有关资料统计,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过立法,规定比例录用残疾人就业。日本《残疾人雇佣促进法》明确规定:民间企业须雇佣1.5%的残疾人,美国规定各企业安排3%的残疾人,意大利规定5% ,荷兰规定3%—7% ,土耳其规定1%—2% ,沙特规定2% ,印度规定3% ,南朝鲜规定2%的比例雇佣残疾人等等;日本、奥地利、土耳其等国家为推动残疾人就业,还制定了相应的奖惩制度。不少国家还建立了残疾人劳动就业促进协会,组织、推动、检查、监督法律的实施,设立了残疾人劳动就业基金,扶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是法律赋予社会的责任
   就业乃民生之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我国政府以法律形式确定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其实质就是动员全社会把残疾人就业的任务或者义务作为全社会的责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安排残疾人就业。这种就业方式一经确立,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拒绝执行。
残疾人有参与社会生活的强烈愿望和能力,只有帮助残疾人充分就业,才能帮助残疾人实现平等、参与和共享的目标。积极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是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公正,体现了残疾人的人权、公民权、劳动权的尊重和保障,是国家文明、社会进步的标志,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履行各级政府执政为民职能的需要,是社会各界应尽的社会责任。
正确理解残疾人的劳动能力
   不能片面地认为所有残疾人都不具备劳动能力。实际是,通过残疾人自身的努力和功能补偿,绝大多数残疾人可以同健全人一样成为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为社会做出贡献,他们中的很多杰出代表名扬全球。罗斯福、奥斯特洛夫斯基、邓朴方、华罗庚、张海迪、邰丽华等众多的知名残疾人更是星光闪耀,熠熠生辉。我市化工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陆小华,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予“做出突出贡献中国博士学位获得者”,获霍英东教育基金青年教师奖。我市盲协主席金民选带领全市200多名残疾人自主创业,获全国“自强模范”荣誉称号。事实证明,掌握了一定劳动技能的残疾人,完全能够按照相应的工作标准,从事相应的工作,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为社会的文明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
因材施用,因人施用,扬长避短。对残疾人的劳动能力问题,应予客观、辨证地对待,不能强调他们不能干什么,而应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并通过提供必要条件,帮助残疾人走上就业之路。
残疾人就业指导方针和主渠道
   国家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指导方针是: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保护措施,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在我市城镇残疾人就业有三种形式和主渠道:一是在福利企业集中就业;二是在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经济组织中按比例就业;三是因地制宜,因人而异,机动灵活的自愿组织起来就业、个体就业及社区就业。
在农村,残疾人根据自身特点,参加种植业、养殖业和家庭手工等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同时在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中实行按比例就业。
单位如何安置残疾人就业?
   有安置残疾人就业意向的单位,可通过市和区县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推荐或自行招聘等方式招用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本单位职工的残疾子女可优先安排就业。
录用后的残疾职工,应当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办理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依法订立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报市和区县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备案。
残疾人具备什么条件可以就业?
   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经用工单位和残疾人本人人双向选择后可以就业。


相关资料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2018年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公告

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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