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要素 | 办事指南内容 |
事项名称 |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
设定依据 | 南京市按比例残疾人就业规定(市政府第258号令)、市政府关于批转市残联等部门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5号) |
年审对象 | 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含外地驻宁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各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
办理材料 | 1、已填写完成的《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该表可在南京市残联网站公告栏下载,网址:www.njcl.gov.cn); 2、从业残疾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正本及复印件; 3、单位与从业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从业残疾人员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5、单位上年度末的劳资报表; 6、《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报告书》 |
办理地点 | 山西路84号区行政服务中心残保金年审窗口 |
办理时间 | 每年4月至11月 |
联系电话 | 84720636、58591782 |
办理流程 | 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负责核定各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及从业残疾人员等情况,并依据市物价局宁价费[2013]62号批复,按照2008年全市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100%即36092元计算应征数。同时,向单位出具《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核定通知单》,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照《通知单》上核定的金额,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申报缴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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