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知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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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以及《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81271)的有关规定,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0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

时间:201881日至930日,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款项所属期为201711日到20171231日。

地点:用人单位应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纳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款方式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征收的其他税费缴款方式一致。

用人单位上门申报需提交的资料:

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0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政策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7%,且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30)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741日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符合免征规定的用人单位在网上申报时,系统将根据输入数据自动审核进行减免。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社会平均工资指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门和统计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当先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持相关批复文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或缓缴手续。

03

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审核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2017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时间为201881日至915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申报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流程参见《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实施办法(暂行)(京残发〔201831)

0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2018年缴纳2017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

(2017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 - 2017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17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1)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2017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2017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2017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2017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2017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2017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2017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05

用人单位申请退还多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税申请表》,申请退还多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认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的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与实际不符的,应当先行到该机构重新申报审核人数。审核通过后,持该机构出具的《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重新审核确定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相关资料: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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