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年审手册。在年审公告规定时间内,用人单位持年审所需资料到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年审。
经年审工作人员审核,如果用人单位已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比例,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已达比例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比例,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财政供给的用人单位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代收银行开具缴款凭证,凭银行缴款凭证到就业服务机构开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非财政供给的用人单位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到主管地税部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开具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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