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西安残联

西残联发[2001]4l号

各区县残联、市地税局各分局、各区县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是全社会劳动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以国家意志、政府行为保护残疾人劳动权、生存权的重要举措;是改善残疾人状况,实现共同富裕的迫切需要;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a市政府2000年第9号令公布的《西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必须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的l.5%。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和区、县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收,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由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代收。现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在税务征收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企业和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

二、征收管理

 (一)宣传

 西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宣传工作由各级残联负责,地税局配合。形式多种多样,可在“办税服务厅”采取张贴政府令、出公告版、电子屏幕播放等方式搞好宣传。

  (二)界定

  按地税部门现行税收入库级次界定,按规税收征管渠道运行。地税部门在每年3月份按入库级次分别打出单位基本情况名单,市地税各分局交给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区县地税局交区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三)认证

  每年7—8月份,各单位持上一年度统计年报104表和残疾人证、残疾人就业证、经单位法人代表签章的《西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到同级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确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作为地税部门的征收依据。未按期办理年审手续的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计算征收保障金。

  (四)征收期

  每年8一9月份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期。

  (五)代收

  市地税各分局和各区县地税局分别按照《西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中经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企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代政府征收。

(六)入帐方式

 市地税各分局将代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进入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各区县地税局将所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进入各区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帐户。

(七)征收票据

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地税部门印章。

 (八)保障金减缓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减免。各单位确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缓缴或减缴保障金的,单位提出申请,报送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批复申请单位。并通知地税部门,方可减缴或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九)滞纳金

  未按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主管地税部门通知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从每年lO月1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数额由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确定后,将缴款通知书送达该单位,并同时送主管地税部门,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并征收。

  (十)遗留问题

  凡1996至2000年度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予以补缴,补缴金额由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并根据其具体情况确定其补缴的时限,同时通知地税部门征收。

  此通知由西安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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