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相关资料:
《湖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2018年武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和残保金征收公告
《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
武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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