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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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状况,是一个城市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随着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残疾人事业的不断进步,为使我市改革发展成果更公平地惠及残疾人群体,使有关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的优惠政策通过法规形式予以固化提升。2016年4月,市政府组织起草了《青岛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修订草案)》,依法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在法规论证修改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经过二次常委会审议修改后,表决通过了《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九章五十二条,包括总则、预防与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法律责任和附则等。《条例》的制定与出台,将惠及全市41.66万残疾人。

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治疗等机制

做好预防工作对于减少残疾发生意义重大。《条例》规定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组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免费婚前、孕前检查和孕产期保健等服务。卫生计生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开展新生儿残疾筛查、诊断、评估、监测工作,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和数据库。

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残疾人康复机构是城市公共服务的基本设施之一,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也是当前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条例》对市、区(市)残疾人综合康复机构的建设、社区规划统筹安排残疾人康复场所、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机构等作出规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立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对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给予救助与补贴,为生活困难残疾人免费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对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后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给予救助。针对精神残疾人的康复救治,《条例》规定将重度精神残疾人和生活困难精神残疾人纳入免费定期服药范围,并按照规定对其住院医疗费用给予救助。同时,对完善精神障碍患者的社区康复作出规定。

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

为保障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条例》规定普通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随班就读的残疾人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便利和帮助。为满足残疾人的特殊教育需求,《条例》对设立专门的教育机构、实验班、资源教室以及义务教育阶段送教上门等作出规定。为夯实残疾人教育保障的物质基础,《条例》要求在财力支出上向残疾学生和儿童倾斜,规定接受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残疾学生和儿童,生均公用经费不得低于当地普通初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十倍,其中患孤独症、脑瘫症的残疾学生和儿童不得低于十二倍。实行残疾儿童免费学前教育和残疾学生免费高中段教育。为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条例》对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定期进行心理辅导等作出规定。

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

《条例》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残疾人创业的,同时享受全市普惠性政策和残疾人创业专项扶持政策。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为鼓励残疾人提高劳动技能,《条例》还规定对参加培训并取得高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残疾人给予奖励;对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规定给予残疾人和驾驶培训学校补贴。

完善对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的社会保障和优待

《条例》规定,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重度残疾人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区(市)政府代缴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同时规定,对生活困难残疾人给予生活补贴,实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核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的残疾人家庭、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残疾人或者老年残疾人的家庭、重度残疾人家庭按照规定给予补助。《条例》还规定,残疾人凭残疾人证进入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博物馆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使用宽带网络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并针对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农村残疾人家庭和城镇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规定享受通讯、生活等方面的优惠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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