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截止期限、逾期处罚、减免、征收范围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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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截止期限是什么?逾期申报是否有相应处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另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申报缴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6月1日到6月30日期间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按季申报缴纳的,每季申报缴纳额为全年应缴纳额的四分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在季末终了后15日内(节假日顺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按照《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应当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无减免规定?

答:(1)2017年3月15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将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保障金。

   (2)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相关资料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2018年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公告

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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