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现场申报)
2019年8月1日至9月15日
01
需现场申报的情况
丨1.招用非本市户籍残疾人职工的用人单位;
丨2.与用人单位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首次申报的在编人员;
丨3.用人单位实际向其支付的月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延期向其支付工资且延期不超过30天的;
丨4.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单位就业的
注: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单位是指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不为同一单位,但单位间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多个单位。
02
现场申报携带材料
(所有复印件和证明表单都需加盖公章)
丨1.《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原件(1)
注:需加盖公章。
丨2.残疾人员工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北京户籍的仅提供复印件)原件(1) 复印件(1)
注:残疾人身份证明以下三种均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北京市残疾人服务一卡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提供残疾军人证用人单位还需提供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残疾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丨3. 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1) 复印件(1)
注:是指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原件和复印件(所有的);劳动合同残疾人员工信息部分要完整,复印件每页都需加盖公章。
丨4. 上年该残疾人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非京籍) 原件(1)
注:用人单位网上查询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方式:
第一步:用人单位登录服务平台,进行用户登录;
第二步:在“个人权益记录”模块下,选择“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第三步:如按时间定制并选择险种点击“提交请求”,记录系统提供的流水号。如果按照人员定制,输入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如需查询多人,点击“添加”并选择险种,点击“提交请求”,记录系统提供的流水号;
第四步:次日6:00以后按照上述流程进入“个人权益记录”模块,点击定制查询结果,输入流水号,查看结果也可以下载打印。
打印的权益记录需加盖公章。
丨5. 该月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1) 复印件(1)
注:1.工资凭证是指含有工资表的记账凭证原件及工资表的复印件或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代发残疾人职工工资的材料(内容包含:1发放单位名称、2残疾人姓名、3发放金额、4发放金额性质、5发放时间)
2.实际支付残疾人的月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应提供该月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应提供:该残疾人病假、事假考勤记录或本单位停工、停业等相关证明材料;延期支付残疾人工资且延期不超过30天的,应提供本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的相关材料;
以上内容复印件每页均需加盖公章。
注:单位职工缴费信息,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发放单位与申报单位不一致的,审核不予通过。
03
计算口径
丨1. 残疾人员工残疾等级为1-2级(或军残1-3级)按2名残疾人计算
注: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的2倍计算。
丨2. 残疾人员工残疾等级为3-4级(或军残3-8级)按1名残疾人计算
注: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
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计算。
丨3.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丨4.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丨5. 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单位就业的残疾人,按月计入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申报缴纳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04
快助温馨提示
丨1. 审核通过5个工作日后按地税公告的保障金申报时期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通过网络自行申报缴纳残保金;
丨2.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通过网络申报缴纳保障金,具体时间由地税网上通知为准。
注:根据京财税〔2018〕1271号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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