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
【事项描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费。
办税服务厅实行实名办税,纳税人办理业务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地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申请条件】
残疾人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局负责征收。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费。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办税服务厅接收申报资料信息,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报送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原件 | 2 |
【示范文本】
无
【办理流程】
【基本规范】
(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1)办税服务厅接收申报资料信息,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缴费人提供申报缴费办理指引,辅导申报人申报缴费。
(3)应按规定开具缴费凭证。
(4)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缴费用人单位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说明: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可实现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该事项“最多跑一次”
(二)网上办理
申报系统填写报表并根据操作提示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上申报平台进行申报。
说明: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我要办税”,可实现办理该事项“不用跑”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
2.《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
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 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8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温馨提示】
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各主管税务机关地址
(二)办公时间:按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公时间。
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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