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劳社函[2008]545号
关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城镇残疾人员就业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以及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城镇残疾人员失业登记工作的意见》(粤残联[2007]16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残疾人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失业登记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目前无业的本市常住户籍城镇残疾人、本市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残疾人以及进入本市就业半年或以上失业的非本市户籍残疾人(以下简称“流动残疾人”)。
二、就业失业登记机构及职能
市及区 (县级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受市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在同级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指导下,按照全市统一的业务操作规范流程,统一使用 “广东省劳动业务软件系统”,开展残疾人员就业失业登记,在《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上记载失业情况,实现登记信息跨部门共享。按照全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的要求,建立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台帐;定期(每月)开展残疾失业人员摸查,准确掌握其就业状况;按照本市就业失业统计制度,做好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向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送相关报表,协助提供相关业务数据。
三、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
(一) 用人单位录用残疾失业人员就业,应当在录用残疾人就业后30天内到市内任一市、区(县级市)残疾人或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和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续用流动残疾人员,应自续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劳动合同期内与流动残疾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应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1.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和就业登记须提交如下材料:
(1) 劳动者的身份证以及《残疾人证》复印件;
(2) 劳动者的《手册》原件;
(3) 经劳动者签名和用人单位盖章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残疾人员的,还须提交劳动者在本市的暂住证明和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办理流动残疾人员续用、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只须提交《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三份及电子版。
2.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用工备案材料齐全的,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办结,并在《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和《手册》上加盖业务用章; 对人数较多、无法即时办结的,可以与用人单位约定办结时间。
3.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材料不齐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4.用人单位凭劳动用工备案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及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有关材料,到相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二)残疾失业人员在本市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应在就业后30日内到就业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级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
1.就业登记时提交如下材料:
(1)身份证和《残疾人证》复印件、《手册》;
(2)《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三份并签名或盖章;
(3) 属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 民办非企业的自主创业劳动者,还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原件、复印件,填写《广州市劳动用工单位资料登记表》并加盖公章;
(4)属在未列入单位社团登记、民办非企业登记统计和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组织提供的岗位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还须提供与雇主签订劳动协议书。
2.通过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劳动者凭就业登记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及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有关材料,到相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3.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劳动者终止就业的残疾人,凭《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手册》及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有关材料,到相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
四、失业登记程序
(一)有就业能力(具体由残联认定)和就业要求的本市残疾失业人员自行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在本市稳定就业满6个月(或以上) 失业的流动残疾人可到暂住所在地的区 (县级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1.失业残疾人进行失业登记时,须由本人亲自办理,如实填写《广州市残疾人失业登记表》并提交户口簿、《残疾人证》、《手册》及如下相关资料:
(1)属学校毕(肄)业生且未有就业经历的,凭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与用人单位(雇主) 解除劳动关系的,凭原单位(雇主)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解聘证明。
(3)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4)原从事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人员,凭社会保险停保凭证。
(5)本市其他无业残疾人,提供法规政策规定的凭证办理失业登记。
在本市稳定就业满6个月 (或以上) 失业的流动残疾人可于失业后180天内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时除按上述类别提供有关办理材料外,还应当提供身份证、暂住证、计划生育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区(县级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自收齐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将有关材料复印件和《广州市残疾人失业登记表》送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
(三) 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给予办理失业登记,并在《手册》上力口盖失业登记专用章。
(四)失业登记有效期180天。残疾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作退出失业登记处理:
1.失业登记超出有效期的;
2.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3.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4.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5.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超出法定劳动年龄的;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7.入学、服兵役、移居市外或境外的;
8.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9.终止就业要求或3次以上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10.自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180天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或进行求职查询的;
11.流动人员暂住登记有效期期满,超过60天未续期的;
12.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
五、残疾人就业失业登记所需《手册》、 《广州市残疾人失业登记表》、 《广州市城镇残疾人劳动力资源登记表》 等表册,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协同市残疾人联合会制订样式, 由市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制,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发放。
六、残疾人终止就业后符合失业保险申领条件并申请享受待遇的,应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后,持《手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的《失业保险待遇通知书》等材料, 到户口所在区 (县级市) 劳动保障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
残疾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其失业管理(含按月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验证和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和就业援助服务工作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七、市与区(县级市)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失业残疾人个人档案的收集、建立和管理工作,免费为失业残疾人提供档案保管。
对个人档案保管在原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失业残疾人,在其进行新一轮失业登记(含《失业证》有效期限届满需换证或年检)时,应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出的《同意接收档案函》和《手册》(或《失业证》),到原保管档案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取个人档案,并移交至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八、本通知所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流动残疾人,是指在本市居住满6个月,失业前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就业满6个月,或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形式在本市连续就业满6个月,并进行了就业登记的流动残疾人。
九、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