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2018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来源: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沪财社〔2017〕69号)、《关于实施<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社〔2018〕34号)的规定,本市辖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均须按在职职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未达比例的单位征收2018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料:

1、《单位残疾职工名册》;

2、本市新增残疾职工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外省市残疾职工第二代(或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3、如安置法定就业年龄内,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还需要提供:(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2)《学历证明》(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原件、复印件或《学历鉴定证书》(大专及以上学历)原件、复印件。

4、对于符合不缴条件的福利企业,应按规定每年提出不缴申请,除了提供申报资料1-3,还须提供:(1)市民政、地税部门出具的福利企业有效证明;(2)《单位不缴残保金审批表》。

5、对于符合免征条件即2015年1月1日(含)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应按规定每年提出免征申请,并提供:(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2)《小型微型企业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表》。

(注:上述原件、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二、申报时间:

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节假日、双休日除外)。逾期未办理申报手续的单位,将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申报地点:

单位参保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地址详见背面)。

四、征收时间安排:

2019年6月,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单位,将寄发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并在6月27日按照单位约定的缴费方式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征收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附:1、《2018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纳信息》

2、《单位残疾职工名册》

3、《单位招用残疾职工意向登记表》

4、《2018年度小型微型企业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表》

注:单位可登录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shdpf.org.cn/shscjrjyfwzx/cn/)查询、下载相关政策信息、本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信息、《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残保子账户定向充值(分配)操作指南》 《单位不缴残保金审批表》(以及相关表式(附件2-4)。


相关资料: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

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最新政策

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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